征求意见单位(家) | 2023年8月,通过向全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本局各处室(中心)、宁夏粮食集团发征求意见函,向部分重点粮油加工企业发征求意见函,以及通过本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共征求到意见建议6条。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条。 | ||||
采纳汇总情况 | 共反馈意见6条,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条。 | ||||
序号 | 原稿内容 | 部门意见 | 是否 采纳 | 采纳修改情况或 未采纳理由 | |
1 |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条件 (一)自治区级、市级具备粮油储存、配送、加工、供应等4种以上功能,县级具备2种以上功能; | 银川市粮食局:(1)建议:将第十一条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条件第一项“自治区级、市级具备粮油储存、配送、加工、供应等4种以上功能,县级具备2种以上功能”。修改为:自治区级、市级具备粮油储存、配送、加工、供应等至少4种功能,县级具备至少2种功能。
| 部分采纳 |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条件 (一)自治区级、市级具备粮油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4种功能,县级具备2种(含)以上功能。 理由: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的指导意见》及自治区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关于完善粮食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并与以上文件相符。 | |
2 |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
| 银川市粮食和储备局:将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修改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组织对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 | 采纳 |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组织对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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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每年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确定工作,有计划地对本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 银川市粮食和储备局:建议将第二十一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每年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确定工作,有计划地对本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修改为:县(市)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结合每年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确定工作,有计划地对辖区内三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责任义务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 未采纳 | 理由:地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分为区、市、县三级,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备案的原则,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对本级企业负检查责任。 | |
4 | 第二十四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 银川市粮食和储备局:建议将 第二十四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修改为: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 采纳 | 第二十四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 |
5 | 第七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条件 (二)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
| 中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七条 第二项“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建议改为“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各市县可根据各地实际确定”。 | 未采纳 | 理由:一是本《办法》对各级应急保障企业标准和条件进行了明确;二是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是保障粮食储存安全的基本条件,不能以实际条件来确定。 | |
6 | 第十四条 (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并报上级,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执法督查处:应明确备案主体“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采纳 | 第十四条 (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备案并报上级,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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