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欢迎您 2020年9月18日 17:57:47 星期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互动交流 >意见征集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意见征集结果
发布时间:  2023-12-21 17:00:00 来源: 执法督查处 阅读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力争到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的工作目标要求。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11月21日,在宁夏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领导、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同时由市、县(区)组织做好对本地代表性企业等监管服务对象一并征求意见。截至12月20日,共征求到意见建议49条,其中《适用规则》26条,《裁量权基准》23条,采纳或部分采纳41条。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适用规则》《裁量权基准》(送审稿)。

未采纳情况说明

序号涉及违法行为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及理由
1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建议行政处罚依据增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较重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内容里增加“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删除“拒不改正的”。不予采纳。理由:1.针对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已专门单列23条制定;2.调整“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到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中,警告无约束。
2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建议在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其法定代表人......10倍以下罚款”前增加“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不予采纳。理由: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也只能对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但这样表述会缩小条例规定的范围。
3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建议在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中,增加“发现问题后及时改正的。”不予采纳。理由:从本款制定初衷看,对政策性粮食违法行为要从严管理,如增加“发现问题后及时改正的。”,只能给予警告或免予处罚,体现不出从严。
4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建议将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裁量阶次的裁量权基准依次作修改。不予采纳。理由:虽然应该从严,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明确3000元以下可走简易程序,50万元以上明显不符合。
5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建议将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裁量阶次的裁量权基准依次作修改。不予采纳。理由:虽然应该从严,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明确3000元以下可走简易程序,50万元以上明显不符合。
6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为建议设置为“一般违法”“严重违法”两个阶次,违法行为情形删除“启动应急响应状态下”,在一般行为中增加“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在“严重违法”中增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裁量基准对应修改。不予采纳。理由:不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肯定会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7
建议增加违法行为的“法定依据”栏未采纳。处罚依据
8
建议将第十条修改为“药剂残留量不达标”未采纳。统一表述,容易引起误解。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版权所有

主办: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1号

网站标识码:6400000020     宁ICP备19000453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602000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