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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结果
发布时间:  2024-09-25 15:30:49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阅读量:

2024年8月6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宁夏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涉粮企业意见建议。8月22日,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9月21日,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意见建议为:某公司建议“第2项的‘适用情形’中,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应区分商品粮和应急成品粮”。未予采纳的理由:一是应急状态的动用由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据应急预案下达,无论下达动用应急成品粮还是社会粮源,如果不服从动用命令,均涉嫌构成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应对应急指挥部的动用指令区别裁量。二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应急供应组肩负“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调入(进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建议”的职责,即:在提出动用方案时,已经统筹考虑储备粮和社会粮的次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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