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取消“储备粮(原粮)承储资格认定”和“储备粮(成品粮、食用油)承储资格认定”两个行政许可事项,自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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