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3-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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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解读单位 | 粮食储备处 |
一、出台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出台本细则。
二、什么是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自治区、市、县三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区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和非企业性质社会主体,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三、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行为;
2.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粮食质量抽样检测中未发现不达标的情况;
3.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生产、储存、运输等相关设施、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5.按要求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粮油信息。
四、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
1.企业申报。包括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每年12月末,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可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在涉粮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
2.初步审核。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分级认定原则,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级备选企业。上一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原则上应从下一级应急企业中选择确定。
3实地查看。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备选企业的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条件等进行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4.签定协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信息应在本地范围内公开。
5.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由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备案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完成后,应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五.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协议:
1.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2.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3.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4.违反粮食加工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5.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6.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7.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8.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六、应急保障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1.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任务。
2.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加工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完成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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