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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4-01-03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解读单位 执法督查处

2023年12月29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宁粮规发〔2023〕3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裁量权基准》)印发。该《适用规则》与《裁量权基准》是建立完善我区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制度,构建行业领域依法行政格局的重要举措之一。现就《适用规则》与《裁量权基准》修订背景、主要依据、主要内容一并等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4月15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通过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3年8月2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我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自治区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试行)》于2013年12月制定印发,已不适用新修订的上位法律法规,亟需重新修订。同时,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力争到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的工作目标要求,需要对以上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粮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适用规则》与《裁量权基准》。

三、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流通行业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于全区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监督。

四、坚持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四、主要框架及内容

五、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共19条,包含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的原则以及对粮食经营者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建立查处分离、回避、案卷评查以及案例指导等制度,对裁量权基准进行进一步规范。

《裁量权基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明确的应当行政处罚26种违法行为,分别列出不同种类的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处罚基准,促进全区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标准更加严格、规范、统一。

第六条  施行时间

《适用规则》与《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自治区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试行)》(宁粮发〔2013〕159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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