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000053/2023-00084 | 文号 | |
| 责任部门 | 所属机构 | 宁夏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08-16 |
| 有效性 | 有效 |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法定代表人:蒋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000MB15993937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1号
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
执法类型: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
执法区域:自治区全境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其他行政职权
监督举报电话:0951-6986873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使粮食流通管理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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