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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以及救济渠道的公示
索引号 640000053/2023-00084 文号
责任部门 所属机构 宁夏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8-16
有效性 有效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法定代表人:蒋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000MB15993937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1号

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

执法类型: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

执法区域:自治区全境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其他行政职权

监督举报电话:0951-6986873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使粮食流通管理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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