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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粮(行)罚决字〔2021〕2 号
索引号 640000053/2021-00048 文号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所属机构 宁夏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12-20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粮(行)罚决字〔2021〕2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曙明
处罚类别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处罚内容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石嘴山市惠农区振兴面粉厂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石嘴山市惠农区振兴面粉厂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合并对石嘴山市惠农区振兴面粉厂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未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2021年外地购进的小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同时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记录粮食出入库、品种、粮食产地、时间、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等信息。
处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罚机关石嘴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处罚决定日期7/8/2021
处罚有效期7/8/2022
公示截止期7/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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