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000053/2021-00048 | 文号 | |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所属机构 | 宁夏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1-12-20 |
| 有效性 | 有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粮(行)罚决字〔2021〕2 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曙明 |
| 处罚类别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
| 处罚内容 | 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石嘴山市惠农区振兴面粉厂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石嘴山市惠农区振兴面粉厂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合并对石嘴山市惠农区振兴面粉厂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
| 违法事实 | 未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2021年外地购进的小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同时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记录粮食出入库、品种、粮食产地、时间、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等信息。 |
| 处罚依据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
| 处罚机关 | 石嘴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7/8/2021 |
| 处罚有效期 | 7/8/2022 |
| 公示截止期 | 7/8/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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