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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1年修订)
索引号 640000053/2021-00036 文号
责任部门 办公室 所属机构 宁夏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12-01
有效性 有效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

类型

行使层级

备注

1

储备粮(原粮)承储资格认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十八条 储备粮储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储备粮的储存业务。

自治区储备粮原粮储存企业资格,由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成品粮储存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县级成品粮储存企业资格,由县级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农户储存自有粮食的除外。

取得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承储企业申请储存储备粮的,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和县(市)粮食管理部门可以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选定。

第十九条 申请储备粮储存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检验和防治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四)粮食管理部门对其仓库、检测、设备等实地情况的认定资料;

(五)经审计部门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资料;

(六)银行资信证明。

第二十条 自治区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治区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检测场所,具备检测粮温、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经营管理规范。

行政许可

省级


2

储备粮(成

品粮、食用

油)承储资

格认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2015 修正)第十八条 储备粮储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储备粮的储存业务。自治区储备粮原粮储存企业资格,由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成品粮储存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县级成品粮储存企业资格,由县级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农户储存自有粮食的除外。

取得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承储企业申请储存储备粮的,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和县(市)粮食管理部门可以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选定。

第十九条   申请储备粮储存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检验和防治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四)粮食管理部门对其仓库、检测、设备等实地情况的认定资料。

行政许可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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