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000053/2021-00036 | 文号 | |
| 责任部门 | 办公室 | 所属机构 | 宁夏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1-12-01 |
| 有效性 | 有效 |
编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储备粮(原粮)承储资格认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十八条 储备粮储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储备粮的储存业务。 自治区储备粮原粮储存企业资格,由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成品粮储存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县级成品粮储存企业资格,由县级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农户储存自有粮食的除外。 取得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承储企业申请储存储备粮的,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和县(市)粮食管理部门可以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选定。 第十九条 申请储备粮储存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检验和防治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四)粮食管理部门对其仓库、检测、设备等实地情况的认定资料; (五)经审计部门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资料; (六)银行资信证明。 第二十条 自治区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治区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检测场所,具备检测粮温、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经营管理规范。 | 行政许可 | 省级 | |
2 | 储备粮(成 品粮、食用 油)承储资 格认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2015 修正)第十八条 储备粮储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储备粮的储存业务。自治区储备粮原粮储存企业资格,由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成品粮储存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县级成品粮储存企业资格,由县级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农户储存自有粮食的除外。 取得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承储企业申请储存储备粮的,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和县(市)粮食管理部门可以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选定。 第十九条 申请储备粮储存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检验和防治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四)粮食管理部门对其仓库、检测、设备等实地情况的认定资料。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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