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欢迎您 2020年9月18日 17:57:47 星期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1-12-15
来源 粮食储备处 解读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一、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粮食收购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宁政规发[2020]2号)要求,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将粮食收购资格审批改为企业备案工作,制定本办法。7月下旬我局已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宁粮粮[2021]70号),对企业备案的方式、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制订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宁政规发[2020]2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企业和政府责任,分类推进涉企经营事项改革”。

(三)参考借鉴兄弟省市收购管理管理办法。

三、基本构架及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收购规范、企业备案、监督管理、附则,共设五章二十八条。对粮食收购管理的基本原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收购者的活动规范、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内容与方式以及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收购者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并列出附则进行进一步说明。

四、其他情况说明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沟通并与发展改革委商议,建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我局对主要风险源、风险点分析排查后,认为不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经济效益等方面风险。

(咨询电话:0951-6986869)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13日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版权所有

主办: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1号

网站标识码:6400000020     宁ICP备19000453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602000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