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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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物资储备处 | 解读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2022年1月11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日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系统梳理国家储备体系短板,科学调整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要适应新要求的需要,建立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把应急物资保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机构改革前,代储商品管理主体是自治区商务厅,机构改革后,应急救灾代储商品职能由商务部门移交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管理主体发生了变化,亟需出台新的办法予以确定。
问:《办法》的出台有哪些针对性的举措?
答:2018年机构改革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接了应急救灾代储商品储备职能,解决了“谁来储”“储什么”“怎么储”、“怎么调”的问题。但还需进一步明确各管理主体和管理相对人的职责权限和权利义务,需要从储备规模、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从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功能定位,从制度安排上进一步细化了应急救灾代储商品的储备办法。
问:《办法》重点从哪些方面破解原来代储商品管理制度方面的瓶颈和短板?
答:我局自2019年初接管代储商品管理工作以来,充分发挥每年300多万元代储商品管理资金的作用,强化监管,确保了代储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备安全,做好了保民生、兜底线、促稳定工作。但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部门监管缺位、调运指令下达无明确规定、存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旧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代储商品管理和保障安全,亟需新办法从政策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并予以解决。
问:《办法》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哪些详尽的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代储商品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确了调拨程序,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需要下达动用调拨指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下发调运通知,按程序组织调运。三是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代储商品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四是明确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代储商品的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实施代储商品的质量安全检查。
问:《办法》新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三条,比原办法增加2章6条,并细化了相关条款,主要增加内容有:
一是增加了储备布局。按照保证重点中心城市、兼顾全局平衡和考虑历史灾情等因素,依据应急救灾的需要合理布点。推动构建区、市、县、乡四级储备格局。二是增加了职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增加了下达调拨指令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厅增加了质量安全检查的职责。三是增加了地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可受上级对口部门的委托开展属地检查,上下联动,使监管工作零距离,无缝隙。四是增加了代储商品管理内容。对周转轮库、台账管理、信息报送、消防安全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对企业主体变更、运输管理、储备计划调整、补贴资金拨付作了新的规定。五是增加了代储企业法定义务。企业在代储商品采购、储备、动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违约行为的,通过调减取消计划、追回资金等进行处罚和约束。
问:《办法》对地级市行政管理部门赋予了哪些职责?
答:办法新增了地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受上级对口部门委托开展定期与不定期实地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向代储企业和有关人员了解储备商品入储、更新轮换、应急投放等代储合同执行情况;可以调阅有关资料、凭证;可以检查代储商品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问:《办法》对代储企业从事代储管理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对代储企业从以下十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企业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要购进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代储商品,不得擅自调整、更改、拒绝或拖延。二是要将代储商品储备与企业自营周转库存分开,实行专垛储存、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三是要建立代储商品台账。四是特别强调了代储企业储存地点变更,应当自变更储存地点之日起7日内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书面说明。五是规定企业的储备量不低于承储计划的80%,在应急动用时必须按承储计划数量的100%足额调用。六是要求代储企业应每季度末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储备数据及工作信息。七是规定代储企业不得将代储商品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八是代储企业发生转换主体、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九是代储企业发生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时,应当在发生后10日内报告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十是代储企业需自有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运输协议,运输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商品送达,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咨询电话:0951-6986865)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应急救灾代储商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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