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4-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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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处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处 |
一、出台背景
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2023年7月22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联合制定印发了《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要求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16条,其中:
第1-4条明确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5-7条明确了举报人的条件、不予奖励的情形、奖励标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按照“一案一奖”的原则,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以下,最低1500元,最高15万元金额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8条明确了奖励资金的支出渠道;
第9-10条明确奖励发放规则、领取的程序、方式;
第11-16条明确相关责任条款。
四、有效期
《细则》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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