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近日,我局组织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此次评估在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评基础上,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成评估调研组,通过查阅案卷、座谈交流、现场问询等方式,对部分市、县(区)进行实地评估调研。对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明确引用《规则》《基准》的52个案件,从合法性、 合理性、 适用性、实效性等四个方面逐项评估、逐件剖析。
经评估,52个案件中,依裁量阶次分布,轻微违法案件39件,一般违法案件13件;依处罚类型分布,警告41件,罚款4件,其他处罚7件。未发生因基准无对应条款导致裁量困难、基准阶次与违法情节不匹配、处罚幅度与实际不符、因裁量问题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规则》《基准》的实施,有效推动了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行政执法质量提升,确保了行政处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要求,结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座谈会、征集专家论证报告、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对《规则》《基准》予以修订,以期建立更加完善的全区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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