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优质粮食工程”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建设有序实施,现将《宁夏“优质粮食工程”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30日
宁夏“优质粮食工程”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优质粮食工程”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上报宁夏“优质粮食工程”三年实施方案的报告》(宁财(建)发〔2019〕64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主体: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挂牌的检验监测机构,隶属于区、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检验监测机构和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 项目建设目标:各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粮食质检机构”)检验监测能力明显增强,具备与其承担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应的技术能力,监测覆盖面达到全区产粮县(5万吨以上)的60%左右。
第四条 项目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建管并重的原则,采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第五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配置检验仪器设备,完善配套实验室基础设施。拟配置的检验仪器设备种类和台(套)数可参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仪器设备配置和配套基础设施参考目录》。
第七条通过项目建设,使各级粮食质检机构具备以下能力:
自治区级检验监测中心: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各种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及批量检验的能力。
地级市检验监测站: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和区域内必检指标的能力。
县级检验监测站:具备检验当地主要粮食质量指标、主要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快检筛查的能力。
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能够检验所储备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快检筛查能力及原始样品转送能力。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以下简称“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工作组,负责调度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建设按时保质完成。
第九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项目审核,组织设备采购、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统筹调剂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和统筹安排中央、地方项目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预验收和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 粮食质检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管理严格按照《宁夏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三年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与发挥作用相匹配的检验任务以及必要的业务运行经费保障,有明确的实施方案、任务和工作积极性,保证建成后能够正常开展业务,实现良性运行,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拟配置的检验仪器设备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设置招标技术要求,并对配套基础设施进行规划,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上报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确保机构、场地、人员、运行经费等各项配套条件落地。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功能定位、建设目标、检验任务、建设内容、投资测算和规模、实施进度、项目管理、运行保障措施、项目建设承诺及检验仪器设备清单、配套设施建设内容清单等。
第十三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对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专家论证,确保项目完成后各粮食质检机构具备相应的检验监测能力;对拟购置的检验仪器设备配置参数、价格等进行论证,明确仪器设备采购标准、要求及运行配套条件。
第十四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通过审核论证的实施方案提请自治区“优质粮食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后,批复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季末3日内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招标采购和供货情况,配套设施改造进度,检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项目招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检验仪器设备采购原则上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导协调所购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和使用。实验室配套基础设施改造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全区质检仪器设备统一功能、统一选型、统一参数,建成的实验室名称标牌统一款式、统一规格、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10天内,将招投标情况、中标供货商或施工企业名单等材料,书面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六章 验收与总结
第十九条验收基本条件:检验仪器设备全部到位、经实载试验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配套设施建设符合检验条件要求及合同要求;货款、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形成竣工验收汇报材料并报请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查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程序: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年度项目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在1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检验仪器设备配置与质量情况,配套设施建设与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结算情况,检验监测能力提升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所配检验仪器设备具有所有权、使用权和维护保养义务。对长期闲置或利用率偏低的仪器设备,必要时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可予以调配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检验仪器设备电子档案,定期对粮食质检机构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状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质量检验设备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检验监测能力提升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粮食质检体系运行状况,服务业务范围和质量安全保障等情况。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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